标题: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印发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26
文号: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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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琴澳一体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建设合作区,从而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二、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一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掌握先进技术、能引领带动产业发展的人才来合作区创新创业,经认定为合作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生活补贴。对经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享受八百万元、三百万元、二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二)项目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对参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际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项目,可给予最高一亿元的项目资助。对开展战略性和前瞻性产业研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可给予最高一千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新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三)子女教育。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合作区公办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学位优先保障,选择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的,按初中教育阶段(含)前累计缴交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三十万元。
(四)服务保障。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人才卡,并提供多方面便利服务保障。
第二条 支持引进青年人才
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士(或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给予每人二十七万元、九万元、六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四十万元生活补贴,连续两年发放。在站博士后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生活补贴。
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创业(工作)的,给予每人每年十二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支持引进技能人才
支持合作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对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六万元、三万元、两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四条 激励产业关键人才
激励合作区人才创新创业,对于在推动产业创新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关键人才给予产业贡献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产业关键人才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贡献程度制定,奖励总额实行限额研判触发机制。相关奖励办法和限额研判触发机制每年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合作区执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支持国际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全球产业领军人才来合作区创新创业,对担任过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球独角兽、全球瞪羚企业、中国猎豹企业创始人来合作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项目资助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支持。
支持留学人员来合作区创业,对取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留学人员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一百万元资助,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产业青年素质提升
支持合作区重点产业领域在职青年“不脱产、不离岗”提升学历继续深造,对报读澳门高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专业领域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青年,按总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补贴,最高十五万元。
三、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七条 支持建设离岸创新平台
鼓励合作区用人单位建立研发中心、高端孵化基地等离岸创新平台,服务和支持海外人才来澳门和合作区创新创业。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引进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单个用人单位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支持在合作区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对入驻平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探索建立“前置审批、落地执行”的项目申报机制。
第八条 支持设立科研工作站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初次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最高一百五十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对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五万元工作补贴。
第九条 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通过短期服务、顾问咨询等方式柔性使用国际人才智力资源,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对柔性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来合作区或者澳门工作累计六十天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计税劳务报酬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二百万元。
第十条 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引才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对积极引进高水平人才并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万元、两万元的标准给予申报补助。同一用人单位单一人才工程单一批次申报补助,国家人才工程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广东省人才工程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申报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六十万元。
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助的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对入选人才依托的用人单位,每人次分别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给予配套补助。
四、支持琴澳人才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协同澳门引进人才
支持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对按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且引进的人才在澳门和合作区每年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支付计税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三百万元。
按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由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或者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用人单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和生活的时间总和不少于九十天的,可申请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支持琴澳人才联合培养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设站单位指导的澳门高校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一名博士后给予导师两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名导师每年最高补贴六万元。
对短期派驻到合作区开展科研或成果转化的澳门高校博士后和博士,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五千元、四千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支持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
对在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医疗、教育等专业服务,取得目录清单内执业资格的澳门专业人才,一次性补贴三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补贴六万元。
五、完善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发挥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海内外人才携项目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培育更多创新生态,推动产业加速发展。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配套服务
引进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在学位充裕的情况下,保障合作区紧缺人才子女入读需求。协调澳门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国际学校。
加快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等不同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供应。
引进优质医疗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支持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立医院、诊所等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加强粤澳人才协同发展
建立与澳门、珠海人才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不断探索支持澳门实施人才引进计划的创新方式,加强与澳门、珠海在人才扶持以及服务保障方面的协同会商,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高端人才集聚区。
六、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二)本措施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措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解释,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政策与合作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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